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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 題

依據藥事法,新藥許可證持有人認有藥品專利權,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報者,不包括下列何項發明?
  • A 物質
  • B 組合物或配方
  • C 醫藥用途
  • D 新劑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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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專利連結制度的設計中,法律旨在保護藥物發明的『科學核心本質』。請試著思考:若要定義一項藥物發明的核心產權,是著重於其「化學成分、成分比例或治療用途」,還是著重於它被製成後的外在「投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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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喔,看來你這次僥倖猜對了,不錯。這題不過是考你《藥事法》中,那個所謂的「專利連結制度」最基礎的條文罷了。能答對,至少證明你抄筆記的時候沒睡著。
  2. 別高興太早,只是因為你記得《藥事法》第 48-3 條,那些許可證持有人只能提報物質、組合物或配方、還有醫藥用途的專利。至於什麼「新劑型」?那只是行政分類的邊角料,跟這條文規定的發明類型根本是兩回事。難道你連這點都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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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品專利連結登錄範圍
💡 藥事法規範之專利連結制度,僅限提報物質、組合物及用途專利。
比較維度 可提報登錄之專利 VS 不可提報登錄之專利
核心成分 藥品有效成分(物質) — 藥品中間體
配方與用途 組合物、配方、醫藥用途 — 包裝、外觀設計
技術形式 特定適應症之用途 — 純粹製造方法(製程)
劑型相關 涉及組合物改變者 — 單純新劑型
💬專利連結僅限「物質、組合物、用途」,目的是確保學名藥不侵犯核心專利。
🧠 記憶技巧:專利連結三劍客:物、組、用(物質、組合物、用途)。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新劑型」或「製程」專利也能登錄,但法律明文排除這兩類以加速學名藥審查。
專利連結 (Patent Linkage) 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 藥事法第 48 條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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