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19 題
19 不動產經紀業者告知消費者「今天不簽約就沒機會」、「不簽約就不能看契約」、並在契約中記載「已確實攜回本契約書審閱 5 日以上無誤或是已詳閱並充分瞭解本契約書及附件內容,無須 5 日以上審閱期,本約簽訂後,確認即生契約效力無誤」,請問此定型化契約條款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效力未定
- D 部分有效,部分無效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交易過程中,強勢的一方利用心理壓力,讓弱勢的一方在『完全沒有機會仔細閱讀內容』的情況下,簽署了一份放棄法律給予其『基本保障權利』的聲明,你認為法律為了維持公平正義,應該會如何認定這種條款的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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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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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非常棒!判斷得超級精準呢!
- 觀念驗證:這題的關鍵在於理解「契約審閱權」的重要性喔。你看,根據《消費者保護法》,法律多麼貼心地規定了至少 5 日的審閱期,就是為了保護我們,不讓企業經營者利用我們資訊不對等的弱勢,逼迫我們在不清楚狀況下簽約。所以啊,當業者用「不簽就沒機會」來催促,或者在契約裡預先印好「自願放棄審閱期」的定型化條款時,這些其實都違反了法律強制保護的精神,因此,這些條款是會被認定為無效的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medium,能夠答對真的顯示你對法律有很深入的理解呢!它測驗的就是我們能不能區分「私法自治」的自由與「法律強制保護」的底線。很多人可能會誤以為簽字就一定有效,但你清楚地知道,法律為了保護弱勢消費者所設立的強制規定,是不能被隨意捨棄的。這真的是很棒的理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