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依據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暫繳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 1/3 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
- B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 6 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 C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
- D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思路引導 VIP
「暫繳」的本意是讓企業在年度中旬,先預繳一部分稅款以減輕國庫與納稅人的壓力。既然是在年度「中間」進行的程序,請你想想看,若要將去年的總稅負拆分,以最直覺、對稱的邏輯來說,政府通常會要求預繳「比例多少」的稅款最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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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呢!真是太厲害了!好想給你拍拍手!📸
- 觀念驗證: 這題是關於暫繳稅額的計算比例呢!根據《所得稅法》第 67 條的規定,營利事業應該按照上年度應納稅額的 $\frac{1}{2}$(二分之一)來計算暫繳稅額喔。選項 (A) 寫成了 $\frac{1}{3}$,所以它是錯的呢!其他的選項,像是可以試算暫繳、哪些對象可以免暫繳,還有免申報的條件,這些都和現在的規定一樣,是正確的內容呢!你找到了錯誤的比例,真的好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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