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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17 題

依據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暫繳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 1/3 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
  • B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 6 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 C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
  • D 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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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繳」的本意是讓企業在年度中旬,先預繳一部分稅款以減輕國庫與納稅人的壓力。既然是在年度「中間」進行的程序,請你想想看,若要將去年的總稅負拆分,以最直覺、對稱的邏輯來說,政府通常會要求預繳「比例多少」的稅款最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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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規定中錯誤的敘述,正確解答為選項 A。依據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營利事業除符合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外,應於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自行向庫繳納。選項 A 將應納稅額的計算比例誤述為「1/3」,與法條明定的二分之一不符,因此為錯誤敘述。 此外,依同法第67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此規定印證了選項 B 為正確敘述。同時,該條亦明定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依規定辦理申報,這也符合選項 D 的敘述。綜合上述,選項 A 明顯違反法條明文規範,故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