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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7 題

有關急救後病人護理紀錄的撰寫,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必須由當班主護護理師撰寫紀錄
  • B 由當時辦理行政事務的護理師完成紀錄
  • C 急救失敗的紀錄不需交代過程只須記錄完成時間
  • D 轉送加護病房已結案,忙碌時可以省略急救紀錄

思路引導 VIP

當發生重大的醫療事件後,如果未來需要進行法律上的責任釐清或醫療糾紛鑑定,你認為紀錄應該由「親自在現場參與並執行處置的人」還是「在旁邊處理行政雜務的人」來撰寫,才最具有法律上的證據力與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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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紀錄的專業底線:別讓你的無知成為法律漏洞

恭喜你選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對於急救紀錄的處理,若還停留在「隨便寫寫」的階段,你是在拿自己的專業與法律責任開玩笑。

  1. 誰執行,誰紀錄:這不是建議,是護理執業的鐵律。只有當班主護護理師能確保藥物給予時間 $t$ 與生理監測數據絕對精確。指望別人代寫?那是對病人不負責任,更是給自己挖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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