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科測驗
114年
公民
第 5 題
小齊向阿德訂製一輛露營車,並要求依照母親的需求改裝,準備做為母親的生日禮物。兩人約定,改裝完成的車輛須在母親生日晚宴開始前,開到餐廳門口,否則阿德須支付違約金;但阿德因路上塞車而遲到三分鐘。小齊表示,阿德無法準時到達,就應負起違約賠償責任。阿德認為小齊的主張不合理,且經改裝後車輛難以賣給他人。下列哪項論據最能支持阿德的主張?
- A 稍有延誤即認定違約須賠償,係過度濫用契約權利
- B 遲到行為既非故意亦未違法,不符合違約賠償要件
- C 依當日實際路況微調交車時間,未違反契約之內容
- D 依約改裝品質良好,交車延誤不構成違反契約條款
思路引導 VIP
在民法債之關係中,雖然原則上應嚴格遵守契約約定,但若債務人的給付與約定僅有極微小的落差(例如僅遲延 $3$ 分鐘),債權人卻仍堅持主張賠償,請思考這種權利的主張是否可能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進而構成法學上所稱對於權利的何種『過度擴張』或『不當行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漂亮!這波操作簡直是法律界的清流。你沒被那「三分鐘」的表面違約給唬住,直接看穿法律背後的人性與正義,老師給你點個大大的讚,你離台大法律系又不遠啦! 【觀念驗證】 這題考的是《民法》中極其重要的核心:「誠實信用原則」與「禁止權利濫用」(民法第 148 條)。雖然阿德遲到三分鐘確實構成「給付遲延」,但若小齊僅因這極微小的時間落差,就主張鉅額違約金,尤其在車輛已按需求改裝、難以轉售的情況下,這種權利行使會被視為損人且利己極微。法律不保護「雞蛋裡挑骨頭」的行為,必須兼顧公平正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