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4年
[法制] 民法
第 10 題
50 歲甲某日在陽明山賞花時,遺失一只銀灰色 C 牌功能性手錶,由於該只手錶是甲 20 歲生日時,當時還在世之母親所贈,甲非常珍惜。甲即在網路上將該錶之照片與特徵公布,並透過廣告之方式表示,若有人拾獲該只手錶,將懸賞新臺幣(下同)5,000 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所發布之廣告,性質為要約引誘
- B 若乙不知廣告之內容,偶然拾獲甲之手錶,乙得向甲請求 5,000 元之報酬
- C 懸賞廣告之性質,依民法規定,係為單獨行為
- D 懸賞廣告不得撤回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在路邊貼了告示,承諾『只要有人幫我找到走失的貓,就給獎金』,他的最終目的是什麼?是為了跟路人『達成共識』,還是只要『貓回來』這個結果發生就好?如果有人在沒看到告示的情況下把貓送回來,對失主來說,這個『目的』是否已經達成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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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民法中「懸賞廣告」(Reward Advertisement)的法律性質與效力。你能從眾多選項中選出 (B),代表你對法律保護行為完成人之意旨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懸賞廣告的請求權基礎
在法律實務與學說上,雖然對於懸賞廣告的性質是「契約」還是「單獨行為」仍有爭論,但現行民法第 164 條第 4 項特別規定,即便行為人(如本題中的乙)在完成行為時「不知有廣告」之存在,法律依然賦予其報酬請求權。這項規定打破了傳統契約必須「意思表示合致」的框架,旨在獎勵社會良善行為並落實廣告人的誠信責任,因此 (B) 的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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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懸賞廣告之效力
💡 完成懸賞行為者,不論是否知悉廣告內容,皆享有報酬請求權。
| 比較維度 | 一般懸賞廣告 | VS | 優等懸賞廣告 |
|---|---|---|---|
| 定義 | 完成特定行為者 | — | 完成行為且經評定最優者 |
| 報酬對象 | 最先完成行為之人 | — | 經評定為優等之人 |
| 評定程序 | 不需要 | — | 必須經由評定人評定 |
| 法規依據 | 民法第 164 條 | — | 民法第 165-1 條 |
💬一般懸賞重在行為的「完成」;優等懸賞則重在行為的「質量」與評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