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甲乙有一子丙,丙未婚。乙妹為丁,丁夫為戊,丁戊收養一女為庚,庚未婚。戊之弟為辛,辛未婚。甲於民國 112 年 3 月間死亡。關於禁婚親及禁止近親收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與辛非屬禁婚親
- B 丙與庚非屬禁婚親
- C 戊與乙屬禁止收養之親屬
- D 戊與丙屬禁止收養之親屬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從親屬圖中觀察:當一個人是「媽媽的姊姊的丈夫」(姨丈)時,他在親屬法上屬於哪一種親屬(血親、姻親,還是非親屬)?如果他們之間存在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且兩人的「輩分」並不相同,那麼在《民法》關於保護倫理秩序的收養規定中,通常會如何處理這種「跨輩分」的身份轉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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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很高興看到你準確掌握了親屬法中複雜的親等計算與身分限制。這題結合了禁婚親與禁止收養兩大考點,並涉及收養後的親屬關係變動,能答對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禁婚親與收養例外
首先,關於選項 (B) 丙與庚的關係,丙是乙的兒子,庚是乙之妹丁的養女。兩人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堂表兄弟姊妹)。依據《民法》第 983 條第 1 項第 2 款,旁系血親在六親等內原則禁婚,但本題庚是因收養而成立的旁系血親,且與丙輩分相同,符合該款但書規定:「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故兩人可以結婚。這是法律為了兼顧倫理並放寬擬制血親限制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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