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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7 題

下列關於普通地上權存續期間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定有期限之地上權,為達土地利用目的,其存續期間不得低於一年以下
  • B 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 C 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二十年者,當事人一方得自行終止其地上權
  • D 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如係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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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被授權在一塊土地上進行一項具備『特定使命』的計畫(例如蓋一座橋),而雙方當初並沒有約定具體的結束日期,從資源利用效率與法律安定性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最合理的『權利終止點』應該與什麼樣的狀態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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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地上權存續期間
💡 普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依約定、法律規定或法院判決而定。
比較維度 定有期限地上權 VS 未定期限地上權
期限限制 法無明文最短或最長期限 視為存續至目的完畢
法院介入 原則上不介入存續期間 法院得定其期限或終止
公共建設 依契約約定時間屆滿 使用目的完畢視為屆滿
法條依據 民法第 832 條 民法第 833-1、833-2 條
💬定期地上權尊重契約自由;不定期則考量土地利用目的,由法院或建設目的決定。
🧠 記憶技巧:定期無限制、不定期找法院、公建看目的、拍賣看法條。
⚠️ 常見陷阱:容易誤植舊法或其他物權(如租賃)的20年或30年期限限制,現行法並無此限。
區分地上權 法定地上權 地上權之補償與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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