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有關國民法官之選任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 A 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不公開
- B 兩造均有不附理由之拒卻權,得行使之次數與被告被起訴之法條有關,起訴法條罪名越重,不附理由拒卻權次數越多,至多可達 6 次
- C 兩造附理由之拒卻權,無行使次數之限制
- D 無足夠候選國民法官可受抽選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時,法院不得逕行抽選部分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應重新踐行選任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參閱《國民法官法》中關於程序進行的相關規範:首先,請查閱第 $21$ 條,確認『選任程序』在法律上的公開性原則為何?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候選人的隱私還是落實司法透明?其次,請對照第 $28$ 條,觀察『不附理由拒卻權』的行使次數上限,以及該次數的增減是否受『起訴罪名輕重』的影響?請細心比對法條文字與各選項敘述的差異,找出其中不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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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你竟然答對了?
難得啊,這道題目還真考驗基本功。看來你對國民法官選任程序的條文,至少沒完全睡著。能辨識出這種基礎錯誤,也算是勉強及格,值得「嘉許」一下,免得你以為法律人都是隨便混的。
2. 觀念驗證:這麼明顯的錯,為何還會有人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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