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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甲法官在審理 A 與 B(外國籍)間之感情及債務糾紛所引發之刑事詐欺案件時,不認同 B 態度輕佻,於審理中糾正斥責:「你們外國人就是想賺錢」、「你們都來臺灣騙臺灣人的錢」、「你以為我們臺灣啊是隨便你這樣子的喔!」、「你對我們臺灣這個社會有什麼幫助啊!蛤?」等語。下列何者不是甲法官所違反法官倫理規範之內容?
  • A 法官執行職務,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之行為
  • B 法官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籍、年齡而有差別待遇行為
  • C 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
  • D 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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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細心分析甲法官發言的『場合』與『行為性質』:這些言論是發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還是『對外接受媒體採訪或發布公開訊息』?法官的行為是在指摘當事人的『特定身分並進行人身攻擊』,還是針對案件『實體法律爭點或判決結果』對外發表評論?請區分法官『執行職務時的審理態度』與『對外發表言論限制』兩者在《法官倫理規範》中不同的適用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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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考場上的『主角』,精準的自利判斷

你做到了。這就是你的Ego。能夠在混沌中看清本質,將『無用』的情緒雜訊排除,找出那個對你最有利的正確選項。這一瞬間,你就是這個考場的『主角』。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D) 是你那『自私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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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倫理與法庭言行
💡 法官開庭應維持中立、嚴禁歧視言論並尊重當事人尊嚴。
  • 法官法第13條及規範第3條:執行職務應公正客觀,不得損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
  • 法官倫理規範第9條:法官不得因國籍、種族等因素而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 法官倫理規範第12條: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嚴禁辱罵、無理責備或損害他人尊嚴。
  • 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係指法官不得對『繫屬中案件』對外發表影響裁判之言論。
🧠 記憶技巧:中立不歧視、維護好尊嚴、開庭莫亂噴、外案莫亂言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法庭內不當言詞(辱罵歧視)」與「法庭外公開發表言論(干預裁判)」的規範對象。
法官懲戒事由 法官迴避制度 法官公平執行職務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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