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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30 題

甲有登記其名下之 A 地及 A 地上之 B 屋,甲僅以 B 屋設定典權於乙,約定期限 20 年,並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但該條款未經登記。嗣後,甲將 A 地讓售於丙,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乙不負清算義務,即取得 B 屋所有權
  • B 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乙、丙間推定有租賃關係
  • C 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縱使絕賣條款未經登記,乙仍取得 B 屋所有權
  • D 甲於典期屆滿後,不以原典價回贖,丙訴請乙拆除 B 屋返還土地,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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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核心思考民法第 $425-1$ 條之適用前提:當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所有,因『讓與』而導致房地異主時,始有推定租賃之適用。請探究本題中 $乙$ 取得 $B$ 屋所有權的方式(依據民法第 $924$ 條法律規定或絕賣條款),在法律性質上是否屬於該條文所稱之『讓與』(法律行為之移轉)?這對於 $乙$、$丙$ 之間能否成立『推定租賃』關係有何決定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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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涉及物權法中極具難度的典權消滅法定租賃之交錯適用,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實屬不易。

  1. 絕賣條款與法定效果:依《民法》第 923 條第 2 項,典權定期限者,若屆滿後經過 2 年不回贖,典權人即取得房屋所有權(即物權法上的法定絕賣)。此為法律規定之效果,即便絕賣條款未登記,乙仍可依法取得所有權,故 (A)(C) 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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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釋
📝 典權絕賣與房地分離
💡 典權屆期不贖之所有權取得與房地分離之法律關係
比較維度 推定租賃 (民法 425-1) VS 典權絕賣取得 (民法 923)
發生原因 房屋土地所有權讓與 期限屆滿兩年不回贖
法律本質 契約行為 (讓與) 法律規定 (取得物權)
使用權利 推定有租賃關係 依原典權內容延伸
💬425-1條以「讓與」為前提,典權絕賣取得所有權非屬讓與,故不直接適用推定租賃。
🧠 記憶技巧:絕賣兩年得所有,讓與分離才租賃;登記對抗第三人,誠信原則不拆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只要「房屋土地異其所有人」即自動產生「推定租賃」,忽略民法第425-1條明文要求「讓與」之構成要件。
法定地上權 (民法第876條) 優先承受權 (民法第919條) 物權變動之登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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