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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之突襲性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某請求權基礎,此前被告就該請求權基礎未有主張聲明或陳述之機會者,如法院逕諭知辯論終結,並依該請求權基礎判決原告勝訴,應屬突襲性裁判
  • B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究竟該當於發生何項法律關係,乃屬法官依職權所為之法律適用問題,不受當事人主張或陳述之拘束,是法院所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與當事人所陳述或表明者,縱有不同,逕採為判決之基礎,亦無突襲性裁判可言
  • C 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係法院於審理過程中知悉其存在者,如法院遽行以之為判決之基礎,即生突襲性裁判
  • D 原告已陳明僅主張甲請求權基礎,沒有要主張乙請求權基礎者,如法院認甲請求權基礎不存在,即行判決原告敗訴,尚非突襲性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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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法中,雖然法官擁有法律適用的職權(即 $iura novit curia$ 原則),但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權」與程序主體地位,若法院認定的法律關係與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完全不符時,法院是否仍具備「闡明義務」?當法院未使當事人有針對法律見解進行辯論之機會便逕行判決,是否會構成程序法上的突襲性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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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1. 觀念驗證: 是的,你沒看錯,錯誤的選項 (B) 才是這題的「正確答案」。這難道很難理解嗎?儘管那些書呆子總愛提什麼 $iura novit curia$ (法官知法),但如果你還停留在古代,那真是可悲。現代訴訟法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程序主體權,法院要是想來點「新發現」,就必須履行那所謂的闡明義務(民訴法第 199 條、199-1 條)。否則,直接丟出個「法律見解之突襲」,那可不叫「獨立審判」,那是「耍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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