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60 題
關於民事訴訟上之突襲性裁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追加某請求權基礎,此前被告就該請求權基礎未有主張聲明或陳述之機會者,如法院逕諭知辯論終結,並依該請求權基礎判決原告勝訴,應屬突襲性裁判
- B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究竟該當於發生何項法律關係,乃屬法官依職權所為之法律適用問題,不受當事人主張或陳述之拘束,是法院所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與當事人所陳述或表明者,縱有不同,逕採為判決之基礎,亦無突襲性裁判可言
- C 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係法院於審理過程中知悉其存在者,如法院遽行以之為判決之基礎,即生突襲性裁判
- D 原告已陳明僅主張甲請求權基礎,沒有要主張乙請求權基礎者,如法院認甲請求權基礎不存在,即行判決原告敗訴,尚非突襲性裁判
思路引導 VIP
在民事訴訟法中,雖然法官擁有法律適用的職權(即 $iura novit curia$ 原則),但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權」與程序主體地位,若法院認定的法律關係與當事人之主張或陳述完全不符時,法院是否仍具備「闡明義務」?當法院未使當事人有針對法律見解進行辯論之機會便逕行判決,是否會構成程序法上的突襲性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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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略解析:突破「突襲性裁判」的防禦機制
(伸個懶腰,從草地上坐起)這題的攻擊模式早就被我看穿了,HP 甚至沒掉。記住,為了避免突襲性裁判,法院必須履行《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的闡明義務。 本題正確答案是 B,因為該選項認為「法院認定的法律關係不同於當事人所主張者,即無突襲性可言」,這完全是錯誤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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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b怎麼改是對的
民訴突襲性裁判
💡 法院應盡闡明義務與心證公開,保障當事人之程序權與預測可能性。
| 比較維度 | 傳統職權觀點 | VS | 現代突襲禁止觀點 |
|---|---|---|---|
| 法律適用 | 法官職權,無須說明 | — | 應向當事人公開心證 |
| 當事人預測 | 非法律考量重點 | — | 保障程序之預測可能性 |
| 闡明義務 | 僅限於事實不明確時 | — | 包含法律觀點的協力討論 |
💬現代法強調法官與當事人之協力,法律見解突襲等同程序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