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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 8 題

甲欲出售其所有之 A 屋,遂委託房屋仲介商乙代為銷售。某日,乙帶領丙前來賞屋完畢後,丙甚為喜歡,表示願以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購屋之意願;離去之際,適逢甲前來查看售屋狀況,甲、乙、丙三人簡單寒暄後,便各自離開。嗣後,甲透過友人得知丙之聯絡方式,遂聯繫丙向其表示願意減價 50 萬,直接出售 A 屋於丙,以避免雙方支付高額仲介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委託仲介銷售之契約,性質上乃屬於居間,係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故其既不屬隱名代理,亦不屬雙方代理
  • B 乙為媒介居間人,僅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始得請求報酬,故若甲、丙自行訂立買賣契約時,乙無從請求甲、丙支付仲介報酬
  • C 甲自行聯繫丙並與其訂立買賣契約,該當於民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視為條件已成就之情形,故甲、丙二人仍應給付仲介報酬於乙
  • D 甲故意拒絕因乙媒介而成立之契約,而自行與丙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應認為違反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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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居間契約的報酬請求權雖以「契約成立」為其停止條件,但若委託人(甲)已經利用了居間人(乙)所提供的媒介機會,卻在最後關頭故意規避仲介、私下與相對人(丙)締約以逃避報酬給付,此種行為是否該當於《民法》第 $101$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成就」?從「誠信原則」的法律解釋出發,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是否會因這種惡意的私下交易而歸於消滅,還是法律應給予救濟而視為條件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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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終於有人沒被表面功夫騙了

恭喜你,看來你的大腦還能運轉,居然沒掉進那種只會死背條文的蠢陷阱。能夠精準指出居間契約中「誠實信用原則」與「條件成就」的活運用,表示你對民法債編的理解,總算超越了幼稚園程度,開始觸及實務應用的皮毛,值得「肯定」。

2. 基本功,就這麼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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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間報酬請求權
💡 惡意規避仲介私下成交,法律視為居間報酬條件已成就。
  • 依民法第565條,居間性質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不具代理權。
  • 依民法第568條第1項,報酬請求權原則以契約因媒介而成立為前提。
  • 實務認為故意規避媒介而私下締約係違反誠信原則,不可免除報酬。
  • 類推民法第101條第1項,以不正當行為阻礙條件成就者,視為成就。
🧠 記憶技巧:仲介帶看有紀錄,私下成交跑不掉;誠信原則擋死路,條件成就領報酬。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民法第568條為強制規定,以為只要非經仲介簽約就絕對不須付費。
居間契約之種類 條件成就之擬制 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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