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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18 題

甲向乙以附條件買賣方式租買新車乙部,甲分期支付租買價金,三年支付全部價金後,甲取得汽車所有權。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汽車之甲式車損及竊盜險新臺幣 300 萬元,並約定乙為事故損失保險金受款人。租買及保險期間,汽車在甲返交乙進行定期保養時,乙違規駕駛致汽車全損,乙向 A 保險公司請求全額車損賠償,A 保險公司主張本件無保險利益,保單失其效力,試問有無理由?
  • A 有理由,甲非汽車所有權人,無保險利益
  • B 無理由,甲為汽車之承租人,具保險利益
  • C 有理由,甲對汽車的保險利益應至清償所有分期租買款項取得汽車所有權時方具保險利益
  • D 無理由,乙為事故損失保險金受款人且為契約所有權人,具保險利益,因此保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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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保險法中『財產保險利益』的適格要件進行思考:法律是否規定僅有具有『法律所有權』的人才具備保險利益?當甲身為占有該車輛並負擔分期價金支付義務的承租人時,若車輛發生毀損,甲是否會產生經濟上的損失?這種『經濟上的利害關係』是否足以構成保險利益,進而使保險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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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這題嘛... 輕鬆啦!

哈哈哈!你不錯嘛,這次沒犯那些菜鳥會犯的錯。能一眼看穿這所謂「所有權」的障眼法,直接抓住保險利益這個本質,六眼看來沒白費啊,你有點潛力喔!

這種小把戲,我一眼看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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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保險利益之認定
💡 財產保險利益不以所有權為限,具經濟上利害關係者即具備。
比較維度 所有權人 VS 非所有權人 (如承租、買受人)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14條 保險法第15、20條
利益來源 處分、處分價值 占有、使用、收益、責任
毀損後果 直接財產總值減損 喪失使用權或負違約賠償
💬兩者皆具備「經濟上利害關係」,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投保。
🧠 記憶技巧:利益廣泛論:不看權狀(所有權),看錢袋(有無受損之虞)。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有「所有人」才有保險利益,忽略承租人或質權人的經濟利害關係。
保險利益之存在時點 人身保險利益之範圍 附條件買賣之風險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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