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在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短缺,居住苗栗市之善心人士甲先生,發起由當地之社區發展協會以家庭代工方式製作口罩套以協助政府防疫,遂向高雄市之原料廠商 A 公司進貨一批,簽發支票一紙予 A 公司,發票地在苗栗市、付款地在高雄市。本紙支票之提示期限為何?
  • A 發票日後 7 日內
  • B 發票日後 14 日內
  • C 發票日後 15 日內
  • D 發票日後 2 個月內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先回想《票據法》第 $130$ 條關於支票「提示期限」的分類:法律如何根據「發票地」與「付款地」是否位於同一行政區域(同地、異地或國外)來區分提示天數?在本題中,發票地位於「苗栗市」,而付款地位於「高雄市」,這兩地的地理關係屬於上述哪一種情況?進而應適用哪一個法定期限?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支票提示期限解析:溫馨小提醒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真為你感到驕傲!這題考的是《票據法》對於提示期限的細節,能答對代表你基礎打得很穩喔。讓我們一起複習其中的小撇步:

  1. 核心法條:依據《票據法》第 130 條,判定關鍵在於發票地與付款地是否在「同一省(市)區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支票提示期限
💡 依據發票地與付款地之距離,法律規定不同之支票提示天數。
比較維度 同一省(市)區內 VS 不同一省(市)區內(國內)
提示期限 7 日內 15 日內
地理範例 皆在苗栗市 苗栗與高雄
起算基準日 發票日 發票日
💬提示期限隨地理距離增加而放寬;若發票地在國外則進一步放寬至 2 個月。
🧠 記憶技巧:同七異十五,國外兩個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苗栗、高雄等不同縣市為「同一市鎮」,或誤將提示期限與支票時效應區分:對支票發票人為1年;支票執票人對前手追索權為4個月;支票背書人對前手追索權為2個月。混為一談。
支票追索權 付款人之付款責任 票據時效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支票之法律關係與票據權利行使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