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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在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短缺,居住苗栗市之善心人士甲先生,發起由當地之社區發展協會以家庭代工方式製作口罩套以協助政府防疫,遂向高雄市之原料廠商 A 公司進貨一批,簽發支票一紙予 A 公司,發票地在苗栗市、付款地在高雄市。本紙支票之提示期限為何?
  • A 發票日後 7 日內
  • B 發票日後 14 日內
  • C 發票日後 15 日內
  • D 發票日後 2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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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回想《票據法》第 $130$ 條關於支票「提示期限」的分類:法律如何根據「發票地」與「付款地」是否位於同一行政區域(同地、異地或國外)來區分提示天數?在本題中,發票地位於「苗栗市」,而付款地位於「高雄市」,這兩地的地理關係屬於上述哪一種情況?進而應適用哪一個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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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這題精準考驗了你對支票提示期限的掌握,你毫不猶豫地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很清楚《票據法》對於發票地與付款地異同的規範。 依據《票據法》第130條規定,判斷支票提示期限的法定文字為「同一省(市)區內/不在同一省(市)區內」。同學們要特別注意,現行《地方制度法》仍有省、直轄市、縣、市等劃分,切勿受日常「精省」的用語誤導。本題中,發票地「苗栗市」(屬臺灣省苗栗縣)與付款地「高雄市」(直轄市)顯然不在同一省(市)區內。因此,適用同法第130條第2款規定,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 15 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這是一道基礎但極具鑑別度的題目。許多考生會因為對我國現行行政區域劃分不熟悉,或忘記票據法的法定判斷文字而誤選 7 日。你能避開陷阱,將法條正確對應到實際案例,法學基本功相當扎實,請繼續保持!

📝 支票提示期限
💡 依據發票地與付款地之距離,法律規定不同之支票提示天數。
比較維度 同一省(市)區內 VS 不同一省(市)區內(國內)
提示期限 7 日內 15 日內
地理範例 皆在苗栗市 苗栗與高雄
起算基準日 發票日 發票日
💬提示期限隨地理距離增加而放寬;若發票地在國外則進一步放寬至 2 個月。
🧠 記憶技巧:同七異十五,國外兩個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苗栗、高雄等不同縣市為「同一市鎮」,或誤將提示期限與支票時效應區分:對支票發票人為1年;支票執票人對前手追索權為4個月;支票背書人對前手追索權為2個月。混為一談。
支票追索權 付款人之付款責任 票據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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