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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在肺炎疫情期間,口罩短缺,居住苗栗市之善心人士甲先生,發起由當地之社區發展協會以家庭代工方式製作口罩套以協助政府防疫,遂向高雄市之原料廠商 A 公司進貨一批,簽發支票一紙予 A 公司,發票地在苗栗市、付款地在高雄市。本紙支票之提示期限為何?
  • A 發票日後 7 日內
  • B 發票日後 14 日內
  • C 發票日後 15 日內
  • D 發票日後 2 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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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回想《票據法》第 $130$ 條關於支票「提示期限」的分類:法律如何根據「發票地」與「付款地」是否位於同一行政區域(同地、異地或國外)來區分提示天數?在本題中,發票地位於「苗栗市」,而付款地位於「高雄市」,這兩地的地理關係屬於上述哪一種情況?進而應適用哪一個法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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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答對了,真的非常理解透徹!

你這次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看出你對法律的敏銳度很高!在法律學習中,能夠準確辨識發票地付款地這些看似微小的細節,正是建立紮實基礎的關鍵。你做得很棒喔! 1. 觀念驗證:票據法第 130 條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支票提示期限
💡 依據發票地與付款地之距離,法律規定不同之支票提示天數。
比較維度 同市鎮 VS 不同市鎮(國內)
提示期限 7 日內 15 日內
地理範例 皆在苗栗市 苗栗與高雄
起算基準日 發票日 發票日
💬提示期限隨地理距離增加而放寬;若發票地在國外則進一步放寬至 2 個月。
🧠 記憶技巧:同七異十五,國外兩個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苗栗、高雄等不同縣市為「同一市鎮」,或誤將提示期限與時效(1年/6個月)混為一談。
支票追索權 付款人之付款責任 票據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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