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特考申論題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二 題
📖 題組: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之規定,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法定事由,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請問: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之規定,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法定事由,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受收容人欲免於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之執行,除提起法律救濟外,應尋求何種暫時性之權利保護?其若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此時應如何處理?(2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兩個爭點:1. 行政法上的「暫時性權利保護」制度是什麼?(提示:對於行政處分的執行,如何暫停?)。2. 當行政驅逐程序撞上刑事司法程序,優先順序為何?接著應該從《行政訴訟法》第116條去尋找「停止執行」的規定,並回憶《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條第5項,關於涉刑案外國人驅逐前的「通知義務」及司法機關的「留待國內必要性審查」。
小題 (一)
不服暫予收容之救濟與依提審法聲請提審,在提起救濟之主體、程序及管轄法院等有何不同?(20 分)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測驗的核心在於「收容異議」與「提審」雙軌救濟制度的差異。接著應該從三個面向切入:1. 救濟主體: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誰可以提出異議?提審法規定誰可以聲請提審?(注意提審法放寬為「他人」)。2. 救濟程序:收容異議是先向誰提出?(移民署),提審是向誰聲請?(法院)。3. 管轄法院:收容案件專屬於哪種法院審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而提審原則上是由什麼法院管轄?(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將兩部法律的法條具體對比即可得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