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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一 題

關於建物施工之承攬人,在何種條件下,可就其施工建物,單獨辦理抵押權登記?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為給付內容者,質權人又於何種情況下,可單獨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上述兩項登記於登記完畢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但有那些情況例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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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於《土地登記規則》中特殊抵押權登記(承攬人法定抵押權、權利質權人抵押權)單獨申請要件之熟悉度。解題關鍵在於連結民法實體權利與土登程序規定,並精準點出「公證」作為單獨申請之法定要件,以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作為免除登記機關通知義務之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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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核心在於探討《土地登記規則》針對「承攬人法定抵押權」與「質權人抵押權」之特殊登記程序。基於保護當事人權益及維護登記正確性,原則上應由雙方會同申請,惟在具備特定「公證」要件下,法規例外允許權利人單獨申辦,並明定登記機關之通知義務與例外免除事由。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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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抵押權單獨登記
💡 契約經公證可單獨申請登記,賦予執行力則免除事後通知。
比較維度 承攬人法定抵押權 VS 質權人之抵押權
法條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 117 土地登記規則 119
單獨申請要件 承攬契約經公證 質權設定契約經公證
免通知條件 公證具強制執行效力 公證具強制執行效力
💬兩者在單獨登記與免除通知的程序邏輯與法律要件上完全相同。
🧠 記憶技巧:公證可單獨,強執免通知;承攬與質權,規則都一致。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單獨申請」與「免通知」的條件,前者僅需公證,後者需具備強制執行力。
民法第 513 條 民法第 906 條之 1 公證法第 13 條 共同申請原則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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