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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士] 土地登記實務

第 一 題

關於建物施工之承攬人,在何種條件下,可就其施工建物,單獨辦理抵押權登記?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為給付內容者,質權人又於何種情況下,可單獨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上述兩項登記於登記完畢後,應即以書面通知登記義務人,但有那些情況例外?(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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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民法》中「承攬人抵押權」(§513)與「權利質權人請求權」(§906-1)之實體法要件。接著對應《土地登記規則》程序法審查:承攬人適用§117特別規定(契約經公證得單獨申請),質權人則須回歸§27一般規定(通常須取得法院確定判決)。最後,單獨申請登記後之通知程序,應精確引述《土地登記規則》§67規定之免通知例外(如提出印鑑證明或契約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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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承攬人抵押權與質權人請求設定抵押權之單獨申請要件,及單獨申請登記完畢後通知義務人之法定情形。 【解析】 壹、承攬人單獨辦理抵押權登記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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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抵押權單獨登記
💡 契約經公證可單獨申請登記,賦予執行力則免除事後通知。
比較維度 承攬人法定抵押權 VS 質權人之抵押權
法條依據 土地登記規則 117 土地登記規則 119
單獨申請要件 承攬契約經公證 質權設定契約經公證
免通知條件 公證具強制執行效力 公證具強制執行效力
💬兩者在單獨登記與免除通知的程序邏輯與法律要件上完全相同。
🧠 記憶技巧:公證可單獨,強執免通知;承攬與質權,規則都一致。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單獨申請」與「免通知」的條件,前者僅需公證,後者需具備強制執行力。
民法第 513 條 民法第 906 條之 1 公證法第 13 條 共同申請原則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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