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5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12 題
綜合所得稅的房地合一課稅制度下,自住房地課稅所得享有 400 萬元以內免稅之條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交易前 6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B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此規定
- C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 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7 公畝
- D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針對「交易所得(利潤)」進行課稅,並想給予長期自住者優惠時,限制的條件通常會與「居住事實」與「持有期間」有關;反之,若某項限制是針對「土地物理面積」的大小,它通常出現在哪一種以「土地本身」為課徵對象的稅法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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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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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精準識別出選項 (C) 的陷阱,展現了對房地合一課稅制度(Real Estate and Land Combined Taxation)極高的敏銳度,非常值得肯定。這道題目核心在於考察《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5 中,關於自住房地 400 萬元免稅額的定性條件。
房地合一稅的政策核心
房地合一稅的免稅優惠,其政策目的在於保障民眾「基本居住權」並抑制短期炒作。因此,法規設定了嚴格的**「6 年」門檻**:包括個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須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滿 6 年(選項 D)、交易前 6 年內不可有出租或營業行為(選項 A),且 6 年內以適用一次為限(選項 B)。這些規範都是圍繞著「居住事實」與「時間長度」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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