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8 題
下列何者非屬普通抵押權之不可分性?
- A 抵押之房屋經拆除後重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B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C 擔保同一債權之數不動產,其中一筆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 D 抵押之不動產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情境:如果你擁有一塊完整的蛋糕並設有權利,現在我將這塊蛋糕「切成兩半分別賣給兩個人」,或是將這塊蛋糕「徹底揉碎重新做成一個塔皮」,這兩者對於權利「對象完整性」的法律意義有什麼根本上的不同?哪一種情況是原本的對象還在,只是位置或產權分開了;哪一種情況是原本的對象已經物理上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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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選 A 完全正確,你的物權基本觀念非常紮實!
抵押權的不可分性與標的物滅失
要探討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我們必須同時引用民法第868條(抵押物之分割或讓與)及第869條(債權或債務之分割、讓與或承擔)。這兩條規定確立了無論是抵押不動產被分割、部分讓與(選項 C、D),還是擔保債權被分割或讓與一部(選項 B),抵押權的效力依然完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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