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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司法行政] 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第 三 題

三、B 建築主管機關認為,A 在其所有農地上所蓋之工廠,並未依法申請建照,屬不符建築法規與土地使用分區之違建,即對 A 作成拆除違建之處分。A 表示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A 遵期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拆除處分。訴訟繫屬後,B 建築主管機關以行政不停止執行為由,逕行派人拆除完畢。請分析行政法院對於 A 提起之行政訴訟,應為如何之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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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關鍵字是「請求撤銷處分」、「訴訟繫屬後」、「行政不停止執行」、「拆除完畢」。首先分析:原處分(拆除處分)在撤銷訴訟繫屬中已經執行完畢。接著思考:1. 撤銷訴訟是否還有「訴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因為房子已經拆了,撤銷處分也無法回復原狀,因此撤銷訴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2. 既然原訴不合法/無理由,行政法院可以直接駁回嗎?不行!依據行政訴訟法,應轉換訴訟類型。3. 訴訟類型轉換:應適用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確認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違法之訴)。4. 法院的具體作為:依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4項行使「闡明權」,告知並協助原告 A 將撤銷訴訟變更為確認處分違法訴訟,以利 A 於獲勝訴判決後,得據以請求國家賠償。若 A 拒絕變更,法院方得以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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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核心考點在於撤銷訴訟繫屬中,因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導致「訴之利益(權利保護必要)」消滅時,訴訟類型之轉換,以及行政法院法官「闡明權」之行使。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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