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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司法行政] 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第 四 題

四、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勞資爭議,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不得罷工。」今有 A 企業工會,因所屬會員有關於資遣費計算爭議,欲發動罷工,但對於爭議是否屬於權利事項有疑慮,遂請求所在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惠示。主管機關經研議後,認工會會員之訴求既在於資遣費應優於勞動基準法最低標準之調升,性質上應屬主張勞動條件之維持或變更的調整事項,並非禁止作為罷工標的之權利事項爭議,是發函回覆工會前開意旨。A 企業工會收受後,決議依法發動罷工,惟之後遭雇主提起訴訟,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認該等爭議應屬權利事項,因此判決罷工違法,A 企業工會與相關工會幹部對雇主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A 企業工會認為其因主管機關之函覆而受敗訴判決,故憤而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請求國家賠償。請分析其請求有無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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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家賠償法之成立要件,特別是「行政機關之函覆(觀念通知/行政指導)」是否構成公權力行使,以及與損害之間有無因果關係。思考步驟:1. 定性主管機關的函文:工會請求「惠示」,機關「發函回覆」見解。該函覆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行政程序法上之「觀念通知」或「行政指導」。2.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要件: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權利、相當因果關係。3. 檢視要件是否該當:觀念通知雖廣義上屬執行職務,但機關提供法律見解僅供參考,無強制拘束力,最終罷工決定係工會之「自主決議」。工會應自行承擔法律風險,且法律解釋之最終決定權在法院。機關基於其職權提供法律見解,難謂有「過失」,且與工會敗訴賠償之間缺乏「相當因果關係」。結論:國賠請求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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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在於行政機關之「觀念通知」或「法令解釋函」是否構成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行使公權力」要件?公務員提供法律意見是否存在「過失」?以及該函覆與人民受損害之間是否具備「相當因果關係」?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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