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5年
[司法行政] 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第 二 題
二、A 運動員為由政府 100% 持股之 B 國營事業進用之員工,當時係依 B 國營事業男子球隊新進僱用球隊隊員甄試管道進聘。在未經報准之情形下,A 自行透過經紀人與 C 民營企業進行商業合作,代言其相關產品。B 國營事業主張依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相關規定,A 之行為應屬違法之公務員兼職,應受懲處。後 B 國營事業所屬主管機關發布函釋謂:「公務員將個人肖像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且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非屬服務法相關規定經營商業之範疇,其經權責機關(構)以策略聯盟方式指派參與後續商業活動者,亦同」,為本案解套,立法院並將類似內容入法修正公務員服務法。請針對本案,特別是在公務員服務法修法前,A 是否涉及公務員義務之違反,進行分析。(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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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意識到這是結合時事(如國營事業運動員代言風波)的實例題。思考順序為:1. 主體適格:A(國營事業僱用之運動員)在「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下,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修法前實務多採廣義公務員觀念,公營事業人員受有俸給者屬之,但純勞工是否有別,需論述)。2. 行為定性:A 未經報准從事商業代言,是否構成「經營商業」或「兼職」?3. 函釋效力與解套:主管機關發布函釋將「一次性授權肖像」排除於經營商業之外,該函釋之性質為何(解釋性行政規則)?是否能溯及或適用於A的行為?最後依據題目要求,聚焦分析「修法前」A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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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涉及修正前《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界定(國營事業進用之球員是否為公務員)、公務員兼職及經營商業禁止之界線,以及解釋性行政規則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闡釋。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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