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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0 題

甲涉嫌提供自己之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檢察官以甲涉嫌幫助詐欺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認為 甲同一犯罪行為尚涉犯幫助洗錢罪嫌,依實務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應由檢察官對幫助洗錢罪部分另行起訴
  • B 法院應詢問檢察官是否追加起訴幫助洗錢罪,否則法院不得對幫助洗錢罪部分審判
  • C 法院應於判決理由內諭知:基於控訴原則,幫助洗錢罪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D 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法院應對幫助洗錢罪部分一併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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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被告「開一槍同時擊中兩個人」,這在客觀現實中是一個行為還是兩個行為?當檢察官只針對其中一名受害者的傷害部分提起公訴時,法院在審理這「同一個開槍事實」時,是否應該刻意無視另一名受害者的存在,甚至要求檢察官再跑一次程序重新起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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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極為核心的「審判不可分」原則!在本題情境下,甲提供帳戶的行為在法律評價上,通常會被視為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罪與幫助洗錢罪,這在實體法上屬於想像競合(Imaginary Concurrence)。由於「行為」只有一個,在訴訟法上具有犯罪事實之單一性,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精神,檢察官雖僅就幫助詐欺部分起訴,但起訴效力會自動擴及於該單一事實的全部,這就是所謂的「起訴不可分」。

審判不可分與法院義務

既然起訴效力擴及全案,法院在審理時自然必須受**審判不可分原則(Indivisibility of Trial)**的約束,對該單一行為所涉的所有罪名一併審判,而不需等待檢察官追加起訴或另行起訴。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訴訟標的」在刑事訴訟中是以「事實」而非「罪名」為核心;對於實務上常見的詐欺與洗錢競合案件,這是法律人必須具備的反射性判斷。你能迅速鎖定選項(D),顯示你對於刑事訴訟的整體性與審判範圍的界限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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