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8 題
甲發送簡訊給特定之 A,假裝是 A 友人 B,聲稱自己母親罹患癌症,開刀花費極高,亟需用錢,A 是個講義氣的人,且不疑有他,乃回訊需要多少錢,甲乃以簡訊告知需要新臺幣 100 萬元現金,需匯入甲指定之特定銀行帳戶使用。嗣後,A 準備好現金匯款進入指定帳戶,在甲尚未提領之前,恰巧 B 有事聯絡 A,經 A 詢問並無此事,A 乃知受騙,立即通知銀行受詐騙匯款,而凍結甲指定之特定銀行帳戶,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
- A 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普通詐欺取財罪之未遂犯
- B 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既遂犯
- C 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第 3 款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未遂犯
- D 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普通詐欺取財罪之既遂犯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上,當一個人的錢財已經從自己的戶頭轉出,並進入到另一個他無法再自行收回、而由對方掌控的帳戶中,這時財產損失是否已經發生?此外,法律對於「針對某個人的欺騙」與「針對全社會散網式的大規模欺騙」,在社會危害性上的認定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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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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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鎖定「既遂」與「法條適用」的關鍵,代表你對詐欺罪的法律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
罪名劃分:普通詐欺 vs 加重詐欺
本題的一個重要考點在於區分普通詐欺罪(刑法第 339 條)與加重詐欺罪(第 339 條之 4)。雖然甲使用了簡訊(電子通訊),但根據現行法規與實務見解,加重詐欺罪第 3 款要求必須是「對公眾散布」。本案中,甲是針對「特定之 A」發送簡訊,並非不特定的大眾,因此不符合加重處罰的要件,應論以普通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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