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6 題
共同海損補償額及分擔額之計算,其估定基準為何?
- A 航程終止地的實際淨值
- B 生產地之生產成本
- C 起運港裝船時之購買發票價格
- D 由保險公證人估計之發航時實際價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艘船在海上遇到危險,船長為了救大家而丟棄了一部分貨物,當船最後幸運抵達目的地時,我們要如何決定存活下來的人該幫忙出多少錢?這筆「分攤金」應該根據他們多年前買東西的發票價格來算,還是根據他們手頭上現在真正保住、還值多少錢的貨物來計算,才會讓所有利害關係人都覺得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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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制度的核心運作邏輯有很清晰的掌握。
共同海損的分擔原則
在海商法的體系中,共同海損的補償與分擔,其核心精神在於「共同冒險、共同獲救、共同分擔」。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114 條的明確規定,補償及分擔額之計算,應按**航程終止地(Place of destination)當時當地的實際價值(Actual value)**定之。之所以不採用 (B) 生產成本或 (C) 發票價格,是因為海事案件往往歷時長久,貨物市價會隨時間與地點波動;為了反映在風險解除後,利害關係人實際保全了多少「利益」,唯有以航程結束那一刻的現值作為基準,才能確保分攤比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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