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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5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6 題

共同海損補償額及分擔額之計算,其估定基準為何?
  • A 航程終止地的實際淨值
  • B 生產地之生產成本
  • C 起運港裝船時之購買發票價格
  • D 由保險公證人估計之發航時實際價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艘船在海上遇到危險,船長為了救大家而丟棄了一部分貨物,當船最後幸運抵達目的地時,我們要如何決定存活下來的人該幫忙出多少錢?這筆「分攤金」應該根據他們多年前買東西的發票價格來算,還是根據他們手頭上現在真正保住、還值多少錢的貨物來計算,才會讓所有利害關係人都覺得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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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制度的核心運作邏輯有很清晰的掌握。

共同海損的分擔原則

在海商法的體系中,共同海損的補償與分擔,其核心精神在於「共同冒險、共同獲救、共同分擔」。根據我國《海商法》第 112 條關於分擔價值及第 113 條關於共同海損犧牲補償額的明確規定,分擔價值及補償額之計算,應按**航程終止地(Place of destination)當時當地的實際淨值(Actual net value)**定之。之所以不採用 (B) 生產成本,是因為海事案件往往歷時長久,貨物市價會隨時間與地點波動;貨物之分擔價值則依第 112 條第 2 款,以送交最後受貨人之商業發票所載價格為準,如無商業發票者,以裝船時地之價值為準,並均包括應支付之運費及保險費在內。依各財產之法定計算基準定其分擔價值,才能確保分攤比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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