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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36 題

依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之中藥藥品,適用本辦法規定
  • B 藥商得知藥品於美國因不良反應被暫停使用,應自知悉之日起三日內,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建置之網路系統通報
  • C 本辦法所定藥品安全性監視相關資料,藥商應於藥品許可證核發之日起保存五年
  • D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新藥藥品安全性總結報告,認有必要者得指定期間要求藥商續行資料蒐集及報告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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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一下:藥品的「安全性監視期間」通常需要持續進行好幾年。如果法規規定資料保存期限是從「藥品許可證剛核發的那一天」開始算五年,在實務執行上可能會遇到什麼矛盾?合理的資料保存機制應該如何設計,才能確保整個監視過程的數據都被完整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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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能精確抓住法規細節中的關鍵漏洞,代表對《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Regulations for Surveillance of Drug Safety)已有很紮實的理解。

保存期限的計算起點與規範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對「監視資料保存期限」起算點的細緻度。選項 (C) 的敘述錯在起算時間:依規定,藥商保存藥品安全性監視相關資料,必須保存至**「藥品安全性監視期間屆滿後,至少五年」**,而非從許可證核發之日起算。由於上市後監視(Post-Marketing Surveillance, PMS)本身就需要執行數年,若從核發日算五年,恐導致監視期尚未結束資料即遭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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