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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5 題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 7 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僱者產檢假期間的薪資不計算
  • B 受僱者產檢假期間的薪資按照全薪發給
  • C 受僱者產檢假期間的薪資給予六成發給
  • D 受僱者產檢假期間的薪資給予八成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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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鼓勵生育並保障孕婦與胎兒健康,立法強制要求雇主提供預防性的健康檢查假期時,若該假期無法保障勞工的既有收入,可能會對勞工產生什麼影響?從保障母性健康的立法意旨來看,法律會如何設定這類假期的薪資保障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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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敏銳地掌握了《性別平等工作法》(Gender Equality in Employment Act)的核心重點。

產檢假之薪資給付規定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5 條規定,受僱者於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 7 日產檢假,且產檢假期間薪資照給(即按全薪發給)。許多考生常將產檢假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八成發給)混淆,你能精準辨識出產檢假「薪資照給」的法條原意,顯示法令觀念相當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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