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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申論題 99年 [民間之公證人] 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題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有人認為此一規定已構成違憲,請問這裡可能涉及什麼基本權利的限制,有沒有達到違憲的程度?(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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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憲法對「契約自由」之保障及其限制的合憲性審查。思考流程應為:1. 定位受限制的基本權利:契約方式自由(屬於廣義財產權及一般行為自由/契約自由)。2. 辨識法規範目的:民法第166-1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移轉契約須公證,其立法目的為何?(保護當事人慎重行事、保全證據、減少糾紛)。3. 進行比例原則審查:分析該「要式行為」之要求是否為達成目的之適當、必要手段,並考量該條第2項已設有「已完成登記者仍有效」的緩和/補救機制,藉此得出該規定符合比例原則而不違憲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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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民法第166條之1(不動產物權契約公證制度)是否違憲。核心爭點在於該規定對基本權利(契約自由)的限制是否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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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強制公證與違憲審查
💡 審查民法第166-1條限制契約自由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 比例原則違憲審查流程

  1. 1 目的正當性 — 確保不動產交易安全,預防紛爭與法院訟累。
  2. 2 手段適合性 — 公證程序能確保當事人真意,確實有助達成目的。
  3. 3 手段必要性 — 設有登記治癒條款,已選擇侵害最小之手段。
  4. 4 狹義比例性 — 增進之公共利益顯然大於當事人的程序不便。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法律保留原則於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之適用。
🧠 記憶技巧:方式自由憲二二,比例四階扣分明,登記治癒沒煩惱
⚠️ 常見陷阱:僅從民法法條解釋,忽略以憲法層次的「比例原則」作為論證核心架構。
比例原則 契約自由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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