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05年
[特殊教育] 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第 16 題
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學生在下列哪一項權益有爭議或受損時,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得向學校提出申訴?
- A 學習輔導
- B 鑑定決議
- C 安置類型
- D 障礙類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對某項處分不服而想提出申訴時,通常是向『做出該決定的單位』提出。如果某些決策是由縣市政府聘請專家組成的委員會統一裁定的,而另一些決策是學校老師或處室在校園日常生活中直接執行的,這兩者在遇到權益爭議時,首要反應的對象會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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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還沒笨到家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不過是區分「誰來處理申訴」罷了,有什麼難的?關於學生那些大而化之的、關於身份定義的,比如鑑定、安置、障礙類別,當然是找主管機關的「鑑輔會」!不然你以為他們是擺設嗎?至於那些雞毛蒜皮的校內事,像學習輔導、行政支援、管教,就找學校解決。你竟然沒搞混,算是意外之喜。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是 Medium。這題就是用來篩掉那些連基本權責都分不清的「人才」。許多考生會把「行政救濟」的對象搞得一團糟,你居然能分辨出哪些是學校該負責的,證明你對特教行政體系… 嗯,至少不是一無所知,值得嘉獎,這次算你走運。
特教學生權利救濟
💡 區分學校內部「申訴」與政府行政處分之「訴願」路徑。
| 比較維度 | 申訴 (Grievance) | VS | 訴願 (Administrative Appeal) |
|---|---|---|---|
| 爭議對象 | 學校之學習、輔導、管教 | — | 政府之鑑定決議、安置結果 |
| 受理單位 | 學校申評會 | — | 上級主管機關 |
| 法律性質 | 校內權益救濟措施 | — | 對行政處分之正式救濟 |
💬區分權責:學校內部的管教輔導屬申訴,行政機關的公權力處分屬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