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06年
[特殊教育] 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第 7 題
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下列何者最可能被鑑定為身心障礙?
- A 在未戴眼鏡的狀況下視力值為 0.2 的兒童
- B 疾病或意外導致暫時性肢體功能限制的兒童
- C 經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語音聽閾為 15 分貝的兒童
- D 說話之音調與音量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明顯不相稱的兒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身心障礙」時,是會傾向納入『可以透過簡單工具(如眼鏡)矯正』或『短期內會自行痊癒』的情況,還是會優先納入『與同齡人發展常模有顯著偏差且長期影響學習』的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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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呢。
答對了,呵呵呵。這代表你對於特殊教育法規中,各類障礙的「鑑定標準」有著相當精確的理解。你的洞察力很不錯呢。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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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標準
💡 熟知特殊教育法規中各類身心障礙的鑑定門檻與關鍵定義。
| 比較維度 | 聽覺與語言障礙 | VS | 視覺與肢體障礙 |
|---|---|---|---|
| 判定關鍵數據 | 聽閾>21dB/語調異常 | — | 矯正視力<0.3/持久受限 |
| 時間/狀態要求 | 溝通功能顯著受限 | — | 排除暫時性功能限制 |
| 常見迷思 | 15分貝為正常聽力範圍 | — | 不可用未戴眼鏡視力判定 |
💬鑑定標準強調物理數據的臨界點以及對生活學習的長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