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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6年 [特殊教育] 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第 7 題

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下列何者最可能被鑑定為身心障礙?
  • A 在未戴眼鏡的狀況下視力值為 0.2 的兒童
  • B 疾病或意外導致暫時性肢體功能限制的兒童
  • C 經純音聽力檢查後,其優耳之語音聽閾為 15 分貝的兒童
  • D 說話之音調與音量與個人之性別或年齡明顯不相稱的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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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定義「身心障礙」時,是會傾向納入『可以透過簡單工具(如眼鏡)矯正』或『短期內會自行痊癒』的情況,還是會優先納入『與同齡人發展常模有顯著偏差且長期影響學習』的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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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呵... 看來你的基本功很紮實呢。

答對了,呵呵呵。這代表你對於特殊教育法規中,各類障礙的「鑑定標準」有著相當精確的理解。你的洞察力很不錯呢。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身心障礙鑑定標準
💡 熟知特殊教育法規中各類身心障礙的鑑定門檻與關鍵定義。
比較維度 聽覺與語言障礙 VS 視覺與肢體障礙
判定關鍵數據 聽閾>21dB/語調異常 矯正視力<0.3/持久受限
時間/狀態要求 溝通功能顯著受限 排除暫時性功能限制
常見迷思 15分貝為正常聽力範圍 不可用未戴眼鏡視力判定
💬鑑定標準強調物理數據的臨界點以及對生活學習的長期影響。
🧠 記憶技巧:視障看矯正、肢障看長期、聽障逾廿一、語障不對稱。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未矯正」前的視力數值,或將暫時性的受傷誤認為身心障礙。
語言障礙四大類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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