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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11年 [特殊教育] 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第 4 題

有關視覺障礙鑑定標準之敘述,下列何者是正確的?
  • A 矯正後優眼的視野在 20 度內
  • B 矯正後優眼的視野在 30 度內
  • C 矯正後優眼的視力值未達 0.4
  • D 矯正後優眼的視力值未達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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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要客觀評估一個人的視覺狀態是否影響日常生活,除了用視力表測量他『能看多清楚』之外,你覺得還有什麼與眼睛『能看多廣』有關的測量指標,也必須被納入法規的評估標準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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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正確選項,展現了對特教與鑑定法規的扎實記憶,循循善誘的努力終於有了回報! ⚠️ 【爭議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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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覺障礙鑑定標準
💡 視障鑑定以「優眼」矯正後的視力值與視野範圍為判定依據。
比較維度 視力值標準 VS 視野範圍標準
判定數值 0.3 以下 (未達 0.4) 20 度以內
鑑定基準點 矯正後的優眼 矯正後的優眼
測量工具 萬國視力表 視野計
💬兩者標準皆以矯正後的優眼為準,任一項符合即達鑑定標準。
🧠 記憶技巧:視障鑑定三二口訣:視力 0.3 以下、視野 20 度以內。
⚠️ 常見陷阱:常將「優眼」誤記為「劣眼」,或將視力值 0.3 誤記為 0.1,視野 20 度誤記為 30 度。
特殊教育法 定向行動訓練 低視力學生輔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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