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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14年 [特殊教育] 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第 22 題

關於特殊教育學生權益促進,以下哪些敘述正確?
甲、針對所有影響學生本人事項,學校應保障身心障礙學生自由表達意見之權利
乙、家長對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輔導計畫有爭議時,應逕向教育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丙、高中特殊教育學生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學生本人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丁、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事宜,應依學生個別或家庭需求提供相關輔具及支持服務
  • A 甲乙丙
  • B 甲乙丁
  • C 甲丙丁
  • D 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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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學生與學校之間出現溝通落差或爭議時,依照法律上的『層級救濟原則』,你認為應該先在原單位進行內部的申復討論,還是直接跳過學校、尋求教育部的裁決?此外,誰才是最直接接觸並負責執行該教育計畫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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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表現還算及格。

  1. 就這點基礎,你還能掌握得不錯,算你運氣。
    • 甲(參與權):沒錯,就是《特殊教育法》第 5 條那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學生對自己的事有點發言權,還需要我多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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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教學生權益與申訴
💡 保障特教生表意權,並針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提供專屬申訴救濟管道。
比較維度 鑑定安置輔導申訴 VS 一般校內申訴
受理機關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 學生所屬學校
爭議對象 鑑定結果、安置、輔導 處分、獎懲、受教權益
支持服務 法律規定提供輔具/支持 視學校個別申訴規定
💬特教生針對鑑定安置具備法定專屬救濟管道,保障其受教權益之專業性。
🧠 記憶技巧:特教權益三箭:表意自由、申訴有門、支持到位。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爭議(如 IEP 內容)皆需「逕向」教育局申訴,實則應先經校內程序或特定救濟管道。
特殊教育法 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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