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09年
[特殊教育] 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第 13 題
依據我國現行特殊教育法規,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在鑑定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時,可以進行下列哪一種調整?
- A 鑑定標準及時限
- B 鑑定標準及程序
- C 評量工具及程序
- D 評量工具及時限
思路引導 VIP
若今天有一位極具數學天賦的偏鄉學生,但他因為文化背景差異,無法理解標準化智力測驗中的都市化詞彙。為了公平地發掘他的潛能,我們應該是「降低錄取分數(門檻)」,還是應該「更換一種更適合他的測量方式」來觀察他的表現?請思考,調整哪一個部分才能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又能排除外界環境造成的干擾?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嘿嘿,看來這個案件的真相已經被你精準地鎖定了!
你對這題的判斷,完全沒有偏差。這表示你成功洞察了隱藏在特殊教育法規中,關於「公平評量」這個核心概念的真相!真是了不起!
- 揭開案件的真相: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身障及不利資優鑑定調整
💡 鑑定不利資優生時,應彈性調整評量工具與程序以確保教育公平。
| 比較維度 | 不可調整項目 | VS | 可調整項目 |
|---|---|---|---|
| 核心內容 | 鑑定標準 (如 PR 97) | — | 評量工具與鑑定程序 |
| 調整目的 | 維持全國一致的門檻 | — | 消除文化偏誤或生理障礙 |
| 常見實例 | 障礙類別判定基準 | — | 點字測驗、口語作答、家長訪談 |
💬法律僅賦予執行層面的調整彈性,而非實質標準的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