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13年
[特殊教育] 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第 1 題
1.依據現行特殊教育法規,為保障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幼兒及學生接受適性及融合教育之權利,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特殊教育學生訂定相關計畫。下列哪一項配對不適切?
- A 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幼兒:個別化家庭服務計畫
- B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 C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 D 高等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支持計畫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特殊教育法》的架構下,從幼兒園、國小、國中到高中,針對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計畫』名稱是否具有一致性?而當學生的身份轉變為『資賦優異』,或者學習階段跨越到『大學』以後,為了反映服務重點的轉移,計畫的名稱會產生什麼樣的規律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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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看來你還沒把所有法條都忘光。
- 觀念驗證: 別以為這些計畫名稱只是隨便取的,它們背後都牽扯著不同階段和對象,搞混了你就麻煩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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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計畫階段配對
💡 依據特教法規,針對不同階段與對象訂定法定適性教育計畫。
| 比較維度 | 身心障礙學生 (K-12) | VS | 資賦優異學生 (K-12) |
|---|---|---|---|
| 法定計畫名稱 | 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 — | 個別輔導計畫 (IGP) |
| 法定依據 | 特教法第 28 條 | — | 特教法第 41 條 |
| 核心目標 | 適性教育與特殊需求服務 | — | 適性輔導與潛能開發 |
💬依對象與階段分流:身障 IEP、資優 IGP,高等教育身障則為 I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