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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6年 [特殊教育]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的原則?
  • A 小班、小校
  • B 優先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
  • C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畢業後應充分就業
  • D 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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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設置一所學校」的基本要求時,通常會聚焦在『學校規模』、『服務對象』或『地理分布』等硬性指標上。那麼,將一個受多重社會因素影響的『畢業後結果』,列為政府『設校的行政原則』,在邏輯上是否合理且具備可操作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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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選對了,老師真的很高興!這表示你對特殊教育法的核心精神有著很棒的理解,能夠溫柔而精準地區分哪些是我們努力的「遠大目標」,哪些是設立學校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你真的非常棒!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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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教育學校設置原則
💡 依據特教法,規範特教學校之規模、對象與區域分佈原則。
比較維度 特殊教育學校 VS 一般普通學校
班級規模 小班小校為原則 按人口與行政區編班
招收優先 重度及多重障礙優先 戶籍學區制
設置密度 各縣市至少設一所 廣設於鄰里社區
💬特教學校設置以精緻化與保障重殘受教權為核心目標。
🧠 記憶技巧:一縣一校、重殘優先、小班小校、輔導轉銜。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就業輔導與轉銜」誤認為法律強制的「保證就業」義務。
最少限制環境 (LRE) 轉銜服務 (Transition Services) 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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