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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6年 [特殊教育]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的原則?
  • A 小班、小校
  • B 優先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
  • C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畢業後應充分就業
  • D 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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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設置一所學校」的基本要求時,通常會聚焦在『學校規模』、『服務對象』或『地理分布』等硬性指標上。那麼,將一個受多重社會因素影響的『畢業後結果』,列為政府『設校的行政原則』,在邏輯上是否合理且具備可操作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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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看到你選對了,老師真的很高興!這表示你對特殊教育法的核心精神有著很棒的理解,能夠溫柔而精準地區分哪些是我們努力的「遠大目標」,哪些是設立學校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你真的非常棒!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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