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06年
[特殊教育]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3 題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的原則?
- A 小班、小校
- B 優先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
- C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畢業後應充分就業
- D 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定「設置一所學校」的基本要求時,通常會聚焦在『學校規模』、『服務對象』或『地理分布』等硬性指標上。那麼,將一個受多重社會因素影響的『畢業後結果』,列為政府『設校的行政原則』,在邏輯上是否合理且具備可操作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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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看到你選對了,老師真的很高興!這表示你對特殊教育法的核心精神有著很棒的理解,能夠溫柔而精準地區分哪些是我們努力的「遠大目標」,哪些是設立學校時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你真的非常棒!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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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校設置原則
💡 依據特教法,規範特教學校之規模、對象與區域分佈原則。
| 比較維度 | 特殊教育學校 | VS | 一般普通學校 |
|---|---|---|---|
| 班級規模 | 小班小校為原則 | — | 按人口與行政區編班 |
| 招收優先 | 重度及多重障礙優先 | — | 戶籍學區制 |
| 設置密度 | 各縣市至少設一所 | — | 廣設於鄰里社區 |
💬特教學校設置以精緻化與保障重殘受教權為核心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