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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08年 [國民小學] 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第 17 題

有關「學生輔導法」中對學生輔導工作的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 A 校長負有輔導學生之責任
  • B 國小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 C 國小輔導人員指的是專任輔導教師
  • D 一般教師主要負責執行發展性的輔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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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構校園的安全防護網時,除了具備教學背景的老師外,是否還有其他具備醫學心理或社會福利背景的專業人士,也共同承擔著守護學生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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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迷思破解:為何 (D) 是正確敘述? 你選擇 (D) 可能是認為輔導工作應由專人負責。但在《學生輔導法》第 6 條中,輔導工作分為三層級:發展性、介入性與處遇性。依同法第 12 條,其中「發展性輔導」是為了促進全體學生適應生活,這確實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校教師(含導師)的職責,所以 (D) 的敘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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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生輔導法要點
💡 輔導工作由校長領導,落實三級架構並整合專業人力。
  • 依《學生輔導法》校長負輔導首責,應設輔導工作委員會。
  • 輔導人員含:輔導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心理師、社工師)。
  • 三級輔導:一般教師負責發展性,輔導教師負責介入性。
  • 三級處遇性輔導由專業輔導人員配合外部資源執行。
🧠 記憶技巧:輔導三級制:一發二介三處遇,校長領軍專業多。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輔導人員」僅指輔導教師,法律定義實際上包含專業心理師與社工師。
三級輔導架構 輔導教師編制原則 校園心理健康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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