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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10年 [幼兒園] 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第 9 題

9.下列有關幼兒視力問題的描述,何者錯誤?
  • A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建議,幼兒每年應定期檢查視力 1 至 2 次
  • B 幼兒園教師因教學需要讓幼兒看影片,電視畫面高度應低於平視 15 度
  • C 幼兒用電腦查資料,眼睛與電腦螢幕應保持 30 公分距離
  • D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與保障法》,照顧者應禁止幼兒超過合理時間持續使用電子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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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當我們在閱讀靜態的手持書本,與觀看較大、會發光且具有閃爍頻率的電腦螢幕時,這兩種活動對眼睛產生的刺激程度有何不同?為了保護幼兒發育中的眼球,哪一種媒介需要更遠的視覺空間來緩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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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察非常敏銳!

  1. 大力肯定:你能精準辨識出數值上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幼兒健康與安全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份細心在專業場域是非常寶貴的!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距離。通常「30 公分」是閱讀紙本書籍的建議距離;然而電腦螢幕具有發光特性且體積較大,為了減輕睫狀肌負擔,建議應保持 50 至 70 公分(約一隻手臂的長度)才是正確的保健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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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視力保健規範
💡 掌握幼兒視力檢查頻率、用眼距離與環境配置的法定標準。
比較維度 閱讀書寫 VS 使用電腦螢幕
建議距離 35-40 公分 50-60 公分
視線角度 視線與書本垂直 中心點低於平視 15 度
休息原則 用眼 30 分鐘休 10 分鐘 同左,且需注意眩光
💬隨著螢幕亮度與光源增加,操作距離應比一般閱讀更遠以減輕眼壓。
🧠 記憶技巧:護眼 3010(用眼 30 休息 10)、讀書 35、電腦 50、定期 12 次。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閱讀距離(35-40cm)」與「電腦螢幕距離(50-60cm)」,題目常互換數據誤導考生。
兒童及少年福利權益與保障法 3010 護眼原則 斜視與弱視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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