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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企業管理大意及洗錢防制法大意
第 36 題
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如何留存紀錄?
- A 金融機構對國內外交易之所有必要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 B 確認客戶身分所取得之所有紀錄,應自與客戶建立關係時起算,至少保存五年
- C 保存之交易紀錄應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以備作為認定不法活動之證據
- D 金融機構對異常交易所為之分析資料是內部參考之用,無需留存紀錄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負責偵辦不法金流的執法人員,當你追查到一筆幾年前的可疑款項時,你最希望金融機構提供的歷史紀錄應具備什麼樣的「功能」或「完整度」,才能幫助你成功還原犯罪過程並作為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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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金融監理中「紀錄留存」的核心目的與實務運作,已經建立了非常清晰的觀念。
紀錄留存的核心:可追溯性與證據價值
根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 12 條的精神,紀錄保存最關鍵的意義在於「可追溯性」。選項 (C) 提到的重建個別交易,是為了確保在執法單位介入調查時,能夠完整還原資金的來龍去脈,作為認定不法活動的堅實證據。至於其他干擾項,法律規定不論是交易紀錄或身分資料,法定保存期限均應至少為 五年(而非三年);且身分資料的保存起算點,應是從「業務關係終止後」開始計算,而非建立關係時。此外,針對異常交易所做的分析,更是防制洗錢的重要軌跡,絕對必須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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