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11年
[特殊教育]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25 題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輔助科技服務,無法依循下列哪一法規?
- A 《國民教育法》
- B 《特殊教育法》
- C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 D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需要為特定族群申請特殊的專業服務或輔助器具時,法理上應該依據「規範所有學生通用的基本教育法典」,還是應該去查閱那些「專門針對特定障礙需求與權益保護」所制定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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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還不錯嘛。 竟然能分辨出這些法律的適用範圍,證明你腦袋裡確實裝了點東西,不是只有漿糊。繼續保持這種「偶爾會用腦」的習慣。
- 觀念驗證?這很難嗎? 輔助科技服務這種東西,骨子裡就是需要專業性和那種「針對特定族群」的專項性。所以,它當然要緊密連結《特殊教育法》這個核心母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這個高層次的權益框架,以及《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這種把細節摳清楚的執行規定。至於《國民教育法》?那不過是規定國民教育體制、學制這些大而化之、通則性的東西,你難道會期待它告訴你怎麼申請一個高科技輪椅嗎?別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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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服務法律依據
💡 身障生特教服務應依循特教法、身權法及其相關子法。
| 比較維度 | 國民教育法 | VS | 特殊教育法 |
|---|---|---|---|
| 適用對象 | 6至15歲全體國民 | — | 身障及資優學生 |
| 核心功能 | 規範義務教育體制 | — | 提供特教安置與服務 |
| 輔具規定 | 無具體針對性規定 | — | 明文規範提供輔助科技 |
💬一般性法規(國教法)不處理特殊族群的具體支持服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