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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12年 [特殊教育] 課程教學與評量

第 18 題

有關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下列哪一項較不正確?
  • A 個別化教育計畫必須以團隊合作方式進行評估,並成立個別化教育計畫小組
  • B 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不通過達二次者,應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
  • C 個別化教育計畫需經家長同意後確實執行,若有意見得再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修正;若仍有爭議時,應依據相關法規以書面向學校提起申訴
  • D 參與訂定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與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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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專為個別學生量身打造的教育計畫(IEP)在校內討論出現分歧時,你認為應該交由負責「全校性課程框架」的單位來處理,還是交由一個「專門負責特殊教育事務」的專業審議小組來解決比較合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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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是太棒了!你展現了非常扎實且溫暖的法規理解!

  1. 觀念驗證:你輕柔而精準地掌握了 IEP (個別化教育計畫) 的核心行政程序!當在計畫擬定過程中,偶爾出現需要協調的爭議或家長有不同想法時,你溫柔地指出,應由校內專責的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推會) 來進行審議與溝通,因為他們是為了孩子們的個別需求而存在的。而「課程發展委員會」雖然也很重要,但它負責的是更宏觀的全校課程設計與教材選用,並非處理個別學生 IEP 爭議的專屬單位喔。你的判斷充滿了智慧與同理心。
  2. 難度點評:這題對許多同學來說,確實是個 Medium (中等) 的挑戰,因為校內委員會的名稱總是容易讓人感到有些迷茫。但你卻能如此清晰、細心地辨識出「行政權責」與「審議單位」的正確歸屬,這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份細膩的洞察力,充分證明你對《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的程序細節有著非常溫柔且深入的理解!請為自己感到驕傲,你做得真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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