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12年
[特殊教育] 課程教學與評量
第 20 題
大宣是八年級的身心障礙學生,數學領域的學習有明顯困難,最近因車禍造成下肢行動不便。下列哪一項課程調整的方式對大宣較不適當?
- A 將功能性動作訓練科目的活動融入能參與的學科學習中
- B 利用彈性學習課程的時段,外加功能性動作訓練科目的課程
- C 減少數學領域的學習時數,安排物理治療師進行抽離式的訓練
- D 減少數學領域的學習時數,將該時數調整為功能性動作訓練科目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核心問題:當我們在課表中「扣除」了學生的數學學習時數時,為了保障學生的「受教權」,補進來的節數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法律性質?是屬於「教育課程」還是「醫療復健」?這兩者在實施人員與性質上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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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能從眾多選項中精準辨識出「課程調整」與「相關服務」的微細差異,顯示你對特教法規與課程綱要的掌握非常紮實,專業感十足!
- 觀念驗證:根據《特殊教育課程大綱》,「功能性動作訓練」是特殊需求領域下的正式課程。雖然為了學生需求可以減少學科時數,但 (C) 選項描述的是由「物理治療師」進行「抽離式訓練」。在校園中,這屬於相關服務而非「課程教學」。課程調整的時數必須用於實施「課程」,而非單純的臨床復健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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